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快我院“双高”院校建设步伐,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提出“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希望和要求,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考核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四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规则明晰,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党组织书记为成员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各部门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部门师德师风考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个人填写《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及《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附件2、3),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评价内容,进行自我评议,确定自评等次。
(二)综合评议。各部门根据教职工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学生测评和同事互评(管理、工勤岗可仅采取同事互评方式)。各考核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和综合评议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各部门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门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三)结果反馈。由各部门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部门将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逾期申请复核的,学院不予受理。经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五)学院批准。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档案。
第八条 考核等次
(一)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5%。师德师风优秀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爱国爱校爱生,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任劳任怨积极奉献等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考量。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未出现以上应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第九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工作的首要依据。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一)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者,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学院将从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的教职工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师德标兵”。
(二)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工作的入门条件。
(三)师德师风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一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工资晋级、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四)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两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连续两次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